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至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