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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 原告
    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麒中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仍不給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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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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