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 原告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麒中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仍不給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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