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麒中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仍不給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仍不給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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