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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