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優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一方水設計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相對人優客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且相對人聲明異議狀所載地址亦同上開地址,而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5 年6 月15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公司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至遲應於105 年7 月5 日前聲明異議,始為合法,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5 年7 月11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