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勤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珠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新發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