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景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協慧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益 一、債務人高景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景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景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景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高景川、協慧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高景川、協慧機械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