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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陸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住同上黃博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 代理人        住同上 黃世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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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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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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