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陸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住同上、黃博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 代理人 住同上 黃世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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