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啟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