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孝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鄭孝傑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何債務不履行之義務,及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何未進行清算,致其何種權利受損害之請求原因事實加以明確說明,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同年7月13日具狀陳報,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