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邱振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聲 請 人 邱振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 考 │ ├──┼─────┼───────┼──┼──┼────┤ │0001│東方廣告股│76-NB000056至 │5 │50 │票面每張│ │ │份有限公司│76-NB000060 │ │ │10股 │ ├──┼─────┼───────┼──┼──┼────┤ │0002│東方廣告股│76-NC000027至 │4 │400 │票面每張│ │ │份有限公司│76-NC000030 │ │ │100股 │ ├──┼─────┼───────┼──┼──┼────┤ │0003│東方廣告股│80-NC00183至 │3 │300 │票面每張│ │ │份有限公司│80-NC00185 │ │ │100股 │ ├──┼─────┼───────┼──┼──┼────┤ │0004│東方廣告股│88-NB00104至 │7 │70 │票面每張│ │ │份有限公司│88-NB00110 │ │ │10股 │ ├──┼─────┼───────┼──┼──┼────┤ │0005│東方廣告股│88-NA00114至 │5 │5 │票面每張│ │ │份有限公司│88-NA00118 │ │ │1股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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