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
- 聲請人
- 台灣世達志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井由起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台新國際商│台新國際│103年6月13日│473,536元 │0589100 ││ │業銀行營業│商業銀行│ │ │ ││ │部 張永杰│營業部 │ │ │ │├──┼─────┼────┼──────┼─────┼────┤│002 │台灣世達志│日商瑞穗│105年9月5日 │500,000元 │0811550 ││ │不動產顧問│銀行台北│ │ │ ││ │股份有限公│分行 │ │ │ ││ │司 金井由│ │ │ │ ││ │起子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