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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

聲請人
福慧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豪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福慧根│聯邦商業│12,878元 │105年10月31日 │UA6554897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2 │福慧根│聯邦商業│39,800元 │105年11月15日 │UA6554899 │4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3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1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4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2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5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3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6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4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7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5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8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6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09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7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10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8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11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9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12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11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13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12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014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6554900 │3個月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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