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聲 請 人 林群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27-2│1 │1000│ ├──┼──────────┼───────┼──┼──┤ │0002│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28-4│1 │1000│ ├──┼──────────┼───────┼──┼──┤ │0003│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29-6│1 │1000│ ├──┼──────────┼───────┼──┼──┤ │0004│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0-2│1 │1000│ ├──┼──────────┼───────┼──┼──┤ │0005│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1-4│1 │1000│ ├──┼──────────┼───────┼──┼──┤ │0006│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2-6│1 │1000│ ├──┼──────────┼───────┼──┼──┤ │0007│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3-8│1 │1000│ ├──┼──────────┼───────┼──┼──┤ │0008│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4-0│1 │1000│ ├──┼──────────┼───────┼──┼──┤ │0009│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5-1│1 │1000│ ├──┼──────────┼───────┼──┼──┤ │0010│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36-3│1 │1000│ ├──┼──────────┼───────┼──┼──┤ │0011│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3-6│1 │1000│ ├──┼──────────┼───────┼──┼──┤ │0012│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4-8│1 │1000│ ├──┼──────────┼───────┼──┼──┤ │0013│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5-0│1 │1000│ ├──┼──────────┼───────┼──┼──┤ │0014│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6-1│1 │1000│ ├──┼──────────┼───────┼──┼──┤ │0015│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7-3│1 │1000│ ├──┼──────────┼───────┼──┼──┤ │0016│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8-5│1 │1000│ ├──┼──────────┼───────┼──┼──┤ │0017│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69-7│1 │1000│ ├──┼──────────┼───────┼──┼──┤ │0018│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0-3│1 │1000│ ├──┼──────────┼───────┼──┼──┤ │0019│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1-5│1 │1000│ ├──┼──────────┼───────┼──┼──┤ │0020│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2-7│1 │1000│ ├──┼──────────┼───────┼──┼──┤ │0021│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3-9│1 │1000│ ├──┼──────────┼───────┼──┼──┤ │0022│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4-0│1 │1000│ ├──┼──────────┼───────┼──┼──┤ │0023│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5-2│1 │1000│ ├──┼──────────┼───────┼──┼──┤ │0024│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6-4│1 │1000│ ├──┼──────────┼───────┼──┼──┤ │0025│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7-6│1 │1000│ ├──┼──────────┼───────┼──┼──┤ │0026│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8-8│1 │1000│ ├──┼──────────┼───────┼──┼──┤ │0027│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79-0│1 │1000│ ├──┼──────────┼───────┼──┼──┤ │0028│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0-6│1 │1000│ ├──┼──────────┼───────┼──┼──┤ │0029│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1-8│1 │1000│ ├──┼──────────┼───────┼──┼──┤ │0030│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2-0│1 │1000│ ├──┼──────────┼───────┼──┼──┤ │0031│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3-1│1 │1000│ ├──┼──────────┼───────┼──┼──┤ │0032│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4-3│1 │1000│ ├──┼──────────┼───────┼──┼──┤ │0033│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5-5│1 │1000│ ├──┼──────────┼───────┼──┼──┤ │0034│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6-7│1 │1000│ ├──┼──────────┼───────┼──┼──┤ │0035│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7-9│1 │1000│ ├──┼──────────┼───────┼──┼──┤ │0036│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8-0│1 │1000│ ├──┼──────────┼───────┼──┼──┤ │0037│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89-2│1 │1000│ ├──┼──────────┼───────┼──┼──┤ │0038│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0-9│1 │1000│ ├──┼──────────┼───────┼──┼──┤ │0039│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1-0│1 │1000│ ├──┼──────────┼───────┼──┼──┤ │0040│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2-2│1 │1000│ ├──┼──────────┼───────┼──┼──┤ │0041│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3-4│1 │1000│ ├──┼──────────┼───────┼──┼──┤ │0042│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4-6│1 │1000│ ├──┼──────────┼───────┼──┼──┤ │0043│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5-8│1 │1000│ ├──┼──────────┼───────┼──┼──┤ │0044│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6-0│1 │1000│ ├──┼──────────┼───────┼──┼──┤ │0045│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7-1│1 │1000│ ├──┼──────────┼───────┼──┼──┤ │0046│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8-3│1 │1000│ ├──┼──────────┼───────┼──┼──┤ │0047│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899-5│1 │1000│ ├──┼──────────┼───────┼──┼──┤ │0048│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900-9│1 │1000│ ├──┼──────────┼───────┼──┼──┤ │0049│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901-0│1 │1000│ ├──┼──────────┼───────┼──┼──┤ │0050│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3902-2│1 │1000│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