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廖凱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78-5│1 │1000│├──┼──────────┼────────┼──┼──┤│0002│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79-7│1 │1000│├──┼──────────┼────────┼──┼──┤│0003│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0-3│1 │1000│├──┼──────────┼────────┼──┼──┤│0004│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1-5│1 │1000│├──┼──────────┼────────┼──┼──┤│0005│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2-7│1 │1000│├──┼──────────┼────────┼──┼──┤│0006│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3-9│1 │1000│├──┼──────────┼────────┼──┼──┤│0007│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4-0│1 │1000│├──┼──────────┼────────┼──┼──┤│0008│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5-2│1 │1000│├──┼──────────┼────────┼──┼──┤│0009│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6-4│1 │1000│├──┼──────────┼────────┼──┼──┤│0010│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7-6│1 │1000│├──┼──────────┼────────┼──┼──┤│0011│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8-8│1 │1000│├──┼──────────┼────────┼──┼──┤│0012│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89-0│1 │1000│├──┼──────────┼────────┼──┼──┤│0013│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0-6│1 │1000│├──┼──────────┼────────┼──┼──┤│0014│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1-8│1 │1000│├──┼──────────┼────────┼──┼──┤│0015│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2-0│1 │1000│├──┼──────────┼────────┼──┼──┤│0016│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3-1│1 │1000│├──┼──────────┼────────┼──┼──┤│0017│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4-3│1 │1000│├──┼──────────┼────────┼──┼──┤│0018│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5-5│1 │1000│├──┼──────────┼────────┼──┼──┤│0019│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6-7│1 │1000│├──┼──────────┼────────┼──┼──┤│0020│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7-9│1 │1000│├──┼──────────┼────────┼──┼──┤│0021│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75498-0│1 │1000│├──┼──────────┼────────┼──┼──┤│0022│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4037-3│1 │393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