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49號聲 請 人 湯財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 014568-1 │零股│1 │346 │ ├──┼──────────┼───────┼──┼──┼──┤ │0002│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 023401-5 │零股│1 │134 │ ├──┼──────────┼───────┼──┼──┼──┤ │0003│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 032433-4 │零股│1 │48 │ ├──┼──────────┼───────┼──┼──┼──┤ │0004│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 038855-1 │零股│1 │79 │ ├──┼──────────┼───────┼──┼──┼──┤ │0005│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 044780-4 │零股│1 │151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