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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 原告
    洪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71號聲 請 人 洪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7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396-6 │1 │1000│ ├──┼──────────┼────────┼──┼──┤ │0002│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397-8 │1 │1000│ ├──┼──────────┼────────┼──┼──┤ │0003│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398-0 │1 │1000│ ├──┼──────────┼────────┼──┼──┤ │0004│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399-1 │1 │1000│ ├──┼──────────┼────────┼──┼──┤ │0005│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400-5 │1 │1000│ ├──┼──────────┼────────┼──┼──┤ │0006│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401-7 │1 │1000│ ├──┼──────────┼────────┼──┼──┤ │0007│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402-9 │1 │1000│ ├──┼──────────┼────────┼──┼──┤ │0008│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403-0 │1 │1000│ ├──┼──────────┼────────┼──┼──┤ │0009│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404-2 │1 │1000│ ├──┼──────────┼────────┼──┼──┤ │0010│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7405-4 │1 │1000│ ├──┼──────────┼────────┼──┼──┤ │001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66588-1 │1 │1000│ ├──┼──────────┼────────┼──┼──┤ │0012│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72805-2 │1 │1000│ ├──┼──────────┼────────┼──┼──┤ │0013│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4360-5 │1 │10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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