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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存泳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孟涵
相對人
吳陳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11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11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業由本院以105年度北簡字第58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為審理,經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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