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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建文
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
關係人
即保證人
陳鈴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曾金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乃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建文(原名:陳進義)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裁定於105年11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年1月24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3月17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3.73%,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5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111,600元,清償成數為15.63%,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有債務人之妹妹陳鈴莉願擔任其履行更生方案之保證人,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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