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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邦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九行關於「新臺幣(下同)40,8000,000元、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40,800,000元、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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