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陳登豐
- 相對人
- 林抱
- 相對人
- 徐立克
- 即債務人
- 23號7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關係人
- 彭麗卿(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 關係人
- 詹舒婷(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 關係人
- 詹舒雯(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 關係人
- 詹秉豐(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 關係人
- 詹凱卉(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 關係人
- 詹博丞(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彭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詹博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博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