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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請人
陳登豐
相對人
林抱
相對人
徐立克
即債務人
23號7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關係人
彭麗卿(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係人
詹舒婷(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係人
詹舒雯(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係人
詹秉豐(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係人
詹凱卉(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係人
詹博丞(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詹博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博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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