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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請人
邱素蘭
相對人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正弘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4522萬元,約定104年10月27日為清償日,並以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為擔保,設定質權交付聲請人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代傳票)、集保存摺等文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發文日期)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質權之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股票代碼:6101)    │
│法定代理人:邱漢中                                  │
│設立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0號                  │
├────────┬─────────────────┤
│股份:200萬股   │保管所在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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