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聲 請 人 邱素蘭 相 對 人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正弘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4522萬元,約定104年10月27日為清償日,並以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為擔保,設定質權交付聲請人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代傳票)、集保存摺等文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05 年7月28日(發文日期)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質權之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股票代碼:6101) ││法定代理人:邱漢中 ││設立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0號 │├────────┬─────────────────┤│股份:200萬股 │保管所在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