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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請人
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安
相對人
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矽能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1日將其所有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萬股,即面額為一佰萬股共計2張,股票編號為103-NG-0000000、103-NG-0000000股票設定質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新臺幣9,654,615元之債務,相對人除將設質股票背書交付於聲請人外,並辦妥質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屆期後,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然因相對人之董事長因故缺額,無人行使董事長職權,且相對人之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亦缺額,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乃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台灣矽能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選任張佳瑜律師為特別代理人確定,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票(股票編號103-NG-000002、、103-NG-0000000)、股票轉讓登記表、股票質押協議書、採購單、支票2紙等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05年8月10日、105年10月14日(發文日期)分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其特別代理人於文到後5日內就本件質權之現存債權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所有權人:臺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發行之增資股股票   │
├───────────────────────────┤
│面額:壹佰萬股,折合新臺幣壹仟萬元                    │
├───────────────────────────┤
│編號:103-NG-0000000、103-NG-0000000                  │
├───────────────────────────┤
│張數:共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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