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89號聲 請 人 張郁明 相 對 人 元氣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楢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5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105年7月31日前全數清償。詎相對人 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本金30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未還,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公證書暨所附借貸契約書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5年8月1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其因資金週轉問題,無法如期償還,其曾與聲請人協商,聲請人以口頭承諾得分期清償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協議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