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林韻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於民國93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如土地建物謄本所示,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43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4年8月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1758萬2458元、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及信用卡款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等件正本為證。本院於105年1月28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迄未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