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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25號

聲請人
源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祐
代理人
陳享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債務人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催收證明文件、本案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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