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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
    邱鴻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481號聲 請 人 邱鴻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5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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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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