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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余奕昊

  • 原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建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相 對 人 李建晟 徐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晟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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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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