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相對人
李建晟

      徐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晟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