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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3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379號

聲請人
林冠吾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請提出該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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