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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1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190號

抗告人
偵翔科技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余馥伶
抗告人
范心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 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 年11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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