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洪自明、高全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