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

聲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洪自明、高全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