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 聲請人
- 新東北電力高壓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克威
- 相對人
- 趙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001 │104年6月11日 │17,000,000元│104年8月24日 │ │├──┼───────┼──────┼───────┼─────┤│002 │104年10月27日 │10,000,000元│10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003 │104年12月7日 │6,4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