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抗 告 人 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姜義鴻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