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聲 請 人 周信雄即雄鑫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與具狀人印章不符,陳明正確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