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
- 聲請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綠建築有限公司(原名安泰綠建築有限公司)、曾梅香、林廷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中華綠建築有限公司與安泰綠建築有限公司為同一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綠建築有限公司(原名安泰綠建築有限公司)、曾梅香、林廷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中華綠建築有限公司與安泰綠建築有限公司為同一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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