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綠建築有限公司(原名安泰綠建築有限公司)、曾梅香、林廷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中華綠建築有限公司與安泰綠建築有限公司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