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535號
- 聲請人
- 福德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 相對人
- 洪水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一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一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 年度司票字第7535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臺幣)│ │ │ │├──┼──────┼─────┼──────┼──────┼────┤│001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26│├──┼──────┼─────┼──────┼──────┼────┤│002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28│├──┼──────┼─────┼──────┼──────┼────┤│003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0│├──┼──────┼─────┼──────┼──────┼────┤│004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27│├──┼──────┼─────┼──────┼──────┼────┤│005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29│├──┼──────┼─────┼──────┼──────┼────┤│006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1│├──┼──────┼─────┼──────┼──────┼────┤│007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6│├──┼──────┼─────┼──────┼──────┼────┤│008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4│├──┼──────┼─────┼──────┼──────┼────┤│009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2│├──┼──────┼─────┼──────┼──────┼────┤│010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7│├──┼──────┼─────┼──────┼──────┼────┤│011 │103年8月19日│500,000元 │104年6月2日 │104年6月3日 │TH64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