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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1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16號

聲請人
匯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相對人
蕭林韻琴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18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並已於105年7月20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萬555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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