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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3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38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張仁馨即荷風小吃店

      謝喬恩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五三七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6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同意書、相對人商業登記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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