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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

聲請人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5萬元,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72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給付租金訴訟業經鈞院判決聲請人勝訴,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7208號及105年度取字第782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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