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04號
- 聲請人
-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 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相對人
- 永奕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豪(原名:陳奕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328號擔保提存金,曾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惟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公司、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永奕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奕豐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24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於101年9月28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101年10月5日准予登記,103年7月17日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為陳家豪(原名:陳奕捷),清算人陳家豪並於103年7月1日就任,故列陳家豪為本件相對人永奕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因相對人業已解散,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家豪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5年11月8日中巿警五分偵字第1050054936號函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