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56號
- 聲請人
- 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森
- 相對人
-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傅積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5年度司聲字第1508號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傅積寬(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於本院一0五年度司聲字第一五0八號行使權利事件中,為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並無代表人之記載,且董監事均解任,為通知行使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長傅修澤蘭業於民國105年2月27日死亡,經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189656號函限期改選,逾期未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欠缺法定代理人之情事,為免程序延宕,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首揭規定要件相符。本院審酌傅基寬自62年間即任相對人總經理迄今,並於他案訴訟(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5號)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對相對人公司事務應有一定之了解,茲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傅基寬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行使權利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