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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請人
馮國平
相對人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4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664元(計算式:4,440x6/10=2,66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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