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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任
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相對人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77號審理於訴訟中和解成立,依和解筆錄第四項約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7629元,嗣因和解成立經本院退還裁判費3萬1753元,餘1萬5876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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