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張美慧
- 相對人
- 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韋月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歐陽阮阿嬌(即歐陽傳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二之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理由欄二之第四行之計算式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