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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請人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CE MAX HOLDINGS LIMITED
代表人
柯承亨
相對人
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鑑定費新臺幣8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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