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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1號

聲請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代理人
翁松谷律師
相對人
王弓

      簡敏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2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80號判決諭知第

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萬2410元,應徵裁判費1萬9414元,提起上訴後嗣減縮聲明僅就敗訴之180萬6962元上訴,應徵裁判費2萬8378元,就未上訴部分即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依第一審判決諭知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之三分之一即1萬5931元【計算式:( 19,414+28,378) x1/3=15,930.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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