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相 對 人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安 黃志雄 沈淑嫈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零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50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2年度存字第20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傑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萱公司)業於民國103年12月4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經司字第10352230030號函廢止 登記在案,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列為本件相對人傑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25號、新北地院102年度存字第2027號及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14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新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