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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相 對 人
張弘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全字第362號判決聲請人應負擔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抗字第2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諭知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假扣押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抗告費1000元,合計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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