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43號聲 請 人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相 對 人 張弘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全字第362號判決聲請人應負擔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抗字第2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 諭知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假扣押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及抗告費1000元,合計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