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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請人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滙峰
相對人
陳聰錦(即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3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判決相對人勝訴並駁回聲請人提起之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經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3號判決廢棄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訴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81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9萬9856元。是以,聲請人就其上訴繳納之裁判費119萬9712元【計算式:599,856+599,856】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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