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5號原 告 程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1493元,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