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元威機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所為之105 年度國簡上字第2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