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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藍家偉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元威機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坤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所為之105 年度國簡上字第2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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